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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建会 团结立会 服务兴会 改革强会

        关于进一步鼓励全民创业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07-10-09 00:0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大小: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繁荣城乡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西部强省进程,现就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作用,改善投资创业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领域

          (一)凡法律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允许其进入。在办理注册登记、提供服务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待遇。

          (二)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能源、文化产业、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三)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工商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办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信用评估、投资担保等社会鉴证类中介服务机构,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放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条件

          (五)放宽私营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私营企业申请冠省名取消注册资本限制,由注册登记受理机关签署意见,逐级报省工商局核准;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企业住所地工商局核准;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允许企业名称不含“行业特点”;经双方同意,公司制企业名称可使用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通称或简称。

          (六)放宽私营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七)放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住所证明条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设立时不能提供其经营住所产权证明的,出具该经营住所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权证明即可,如城镇居民委员会或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确认其合法使用的证明等。

          (八)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许可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一般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或中类核定。

          (九)放宽筹建企业登记限制。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私营企业,可核发营业执照,将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待完成有关审批后,再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十)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限制。外商出资在25%以下、且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注册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中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三、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

          (十一)全面建设并完善“绿色通道”网络。全省各级工商登记窗口均设立专门企业登记“绿色通道”,提供免费的优先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跟踪服务及节假日加班服务。对“绿色通道”服务对象的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 农民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列入我省各级政府鼓励类招商引资或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私营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十二)积极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及新增待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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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支持贫困县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级贫困县居民新办个体工商户,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外,可申请3个月试营业,工商部门可先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3个月后如需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十四)积极鼓励、支持返乡的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兴办各类经济实体,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外,其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暂不完备(除验资报告、企业章程、申请人身份证明外),但申请人承诺在半年内能完善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半年的营业执照。

          (十五)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争创着名、驰名商标。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凡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其参与着名、驰名商标认定,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申报、认定着名、驰名商标创造条件。

          (十六)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发展外向型经济。对与省外、国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开办企业,积极提供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指导服务。

          四、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三农”政策,大力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特别是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涉农服务业。

          (十八)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申办专业合作社不收注册登记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进行年度检验,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登记法规的,除情节严重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外,以教育、规范为主,引导其合法经营。

          (十九)大力培育各类农村经纪人,强化农村经纪人扶持措施,农村经纪执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费,并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申请农村经纪私营企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十)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个人或家庭经营户,允许自愿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十一)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实行辖区工商所备案管理,免收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

          五、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和创新登记监管方式方法

          (二十二)进一步改善窗口服务。落实和完善首办责任制,推行企业登记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和政务公开制,建立健全公开、便民、高效的服务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十三)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实行“一审一核”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照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当场办结。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实施委托登记制度,由县级工商局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实施,方便群众就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五)实行信用分类监管,鼓励、教育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诚实守信经营。依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用程度对其实行分类监管。对守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一般免于日常检查。

          (二十六)简化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程序和内容,实施当场办结,验照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利用验照之机搭车收费。

          (二十七)改革私营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简化私营企业年度检验程序和内容。企业信用等级连续3年被定为A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免予年度检验审查程序通过年检;私营企业年度检验除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注册资本分期出资的有限公司外,只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年检报告书及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再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书等资料。

          (二十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擅自设定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不得干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经营,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违法违纪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二十九)实行首违只纠不罚制度,坚持教育、规范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除食品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和查处制假售假等重大案件外,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首次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只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给予行政处罚。

          六、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

          (三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使其真正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十一)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广泛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素质。

          (三十二)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党委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做好流动党员登记、管理和教育,在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中建立党的组织,发挥党员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增强党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本意见下发前省局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市级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报省局备案。